
公告日期:2020-05-14
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increation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17 号 1 幢 1921 室。
邮政编码:10000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以创新思维提供整合传播服务,以创新手段拓展移动互联
市场。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公关、营销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市场调查;技术开发、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咨询、职业信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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