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21
证券代码:835854 证券简称:联创世纪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0月3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0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昊炎、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房璐、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原告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创公司)与被告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简称辉山乳业公司)签订了《辉山乳业盐城射阳工业参观空间设计制作服务合
同》(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辉山乳业盐城射阳工业参观空间设计制作(以下简称设计制作项目),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项目价款,具体表述为“第一阶段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1,150,000.00)。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辉山乳业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第二阶段价款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伍仟元(¥1,245,000.00)。项目第一、二阶段工作及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函》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辉山乳业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第三阶段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伍仟元(¥105,000.00)。多媒体硬件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1年(保修期)无质量问题,由辉山乳业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工程建设部分验收后3年(保修期)无质量问题,由辉山乳业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00)”。
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对设计制作项目验收合格。但是,自合同签订日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起诉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合同欠款,还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催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辉山乳业盐城射阳工业参观空间设计制作服务合同》的项目价
款243.5万元和违约金74.195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具体数额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为准)。
另外,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证明其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使原告对被告能否在工程建设部分验收后3年按约定支付6.5万元的质保金感到不安。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立即支付6.5万元质保金。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我司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沈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辽0113民初7199号判决书,判令辉山乳业支付我司合同价款2435000元,判令辉山乳业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83元,保全费5000元。辉山乳业不服判决,于2018年5月8日提交上诉状。二审已于2018年7月26日开庭,并于7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文号(2018)辽民终6339号,二审驳回辉山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3008元由辉山乳业发展(江苏)公司承担。我司已于2018年8月17日向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12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13民初7199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判令辉山乳业支付我司合同价款2435000元,判令辉山乳业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至实际支
付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83元,保全费5000元。
2018年7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终6339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辉山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3008元由辉山乳业发展(江苏)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公司已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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