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就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和督促,接受主办券商对拟披露信息的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及其他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应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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