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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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申请担保
时应当向财务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情况证明,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申请担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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