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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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计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会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
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需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末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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