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5860 证券简称:斯特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的 7 票;反对的 0 票;弃权的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告编号:2025-032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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