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01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林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建军、郑孝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安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美华、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万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美华、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和朱向华(先锋公司和朱向华不直接参与诉讼;但同
意本案原告起诉)与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申请了
专利号为 200710190736.X,名称为“一种造粒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为 CN101249401B(下称涉案专利)。
原告认为,被告一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流化床造粒机产品,而被告二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一处采购使用的流化床造粒机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为此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10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17 万元人民币;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请求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依据(原告证据清单):
1、侵权依据:我公司的网页和产品宣传册;
2、赔偿依据:我公司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三、新证据补充:
开庭原告补充了新证据 A7,授权公告号为 CN201565289U 的专利文本,拟证明被告一侵权。该专利为我公司 2015 年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针对案号为(2021)黑 01 知民初 47 号案件,在涉案专利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与黑龙江万里润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如下答辩意见。
1、被告一和被告二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所以无需停止被诉侵权行为。2、被告二善意取得涉案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均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4、被告一、二所涉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来源于抵触申请技术,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不侵权抗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如下:一种造粒机,该造粒机的床体(22)设有进料口(19)、出料口(18),床体(22)内由下向上依次为分风室(1)、流化室(4)、分离室(6),床体的顶部设有排风管(23),分风室(1)与流化室(4)之间设有分风板(2),流化室(4)安装有多支喷枪(3),喷枪(3)安装在床体(22)的侧面,流化室(4)与分离室(6)之间还设有内加热室(5),加热室(5)内设有内换热器(11),所说的排风管(23)与返料旋风分离器(7)进口相连,旋风分离器(7)通过下端的返料管(9)与流化室(4)的返料口(20)相通,所说各返料口(20)设置在靠近喷枪(3)的部位。
二被告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涉案产品与权利要求 1相比至少如下 3 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1、内加热室的位置
权利要求 1 限定“流化室(4)与分离室(6)之间还设有内加热室(5)”,涉案产品中内加热室位于造粒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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