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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博睿精实健康科技股份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0-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博睿精实健康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5年10月
目录
一、 本次申请的批准与授权......3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5
三、 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6
四、 公司的设立......8
五、 公司的独立性......9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5
八、 公司的业务......18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0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26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8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1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45
十七、 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十九、 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48
二十、 结论意见......4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博睿精实健康科技股份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睿精实健康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精实健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博睿健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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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申请人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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