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4 号
关于对北京上方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上方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方股份”),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斜街 28 号院 7 号楼 6 层 612。
张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
平所持股份 7,964,051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69%,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上方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后于 2024 年 6 月 5 日补充披露。
另,上方股份未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
保护的专门条款,未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上方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细则》)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方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终止挂牌细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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