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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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 .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时在
公司新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了全体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35,754,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3%。上述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24,85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5%;2,629,34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24,85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5%;0 股反
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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