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2 15:55:40 股吧网页版
ST诺克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 .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时在
公司新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了全体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35,754,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3%。上述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24,85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5%;2,629,34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24,85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5%;0 股反
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