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5877 证券简称:ST 诺克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银行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其他重大合同等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包括:1、收购和出售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收购和出售资产;
2、资产置换: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资产置换;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或者投资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4、银行借款: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以后的任何银行借款,或者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审议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5、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股东会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股东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6、对外担保: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7、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如果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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