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浙江德菱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在 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300662877696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二路 3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配件、仪器
仪表(不含计量器具)、五金配件科研开发、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浙江德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树浩、黄锋勇、陈
建景、沈滨翌。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缴出资(万元)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陈树浩 421.06 421.06 42.106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3 月 31 日
2 黄锋勇 284.21 284.21 28.42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3 月 31 日
3 陈建景 189.47 189.47 18.94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3 月 31 日
4 沈滨翌 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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