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881 证券简称:德菱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5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德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
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l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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