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6
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披露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或“香之君股份”)、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珠海市香之君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原珠海市香之君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香之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 611 号 3#厂房二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构,优化创新商业模式,不断以创新的技术研制产品,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供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成为行业最具影响力的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造、不含烟草成分)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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