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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28:50 股吧网页版
添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5901 证券简称:添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

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规以及《无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

问询。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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