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35906 证券简称:科润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和不作为,以保 护本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
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 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第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履行上述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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