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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8:32:00 股吧网页版
科润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35906 证券简称:科润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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