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35906 证券简称:科润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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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外投资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决策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下,且高于 50 万元的。
第十一条 未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针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执行。
若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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