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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5:33:20 股吧网页版
双飞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5909 证券简称:双飞人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
券商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正、公
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份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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