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5910 证券简称:丝里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第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排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
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
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
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