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5910 证券简称:丝里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丝里伯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一般而言,仅仅允许对下属控股的子公司进行有限权利担保,对任何其它第三方,都不允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任何特殊情况,如需要担保,由董事会一致同意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必须占应到会投票权的 75%,并且到会股东中,超过 80%的投票权同意才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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