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瑞海投资的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目的系拟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受让公司股权的价格大大低于外部投资者的受让价格,请公司补充披露瑞海投资所持股权是否用于股权激励,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对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1.2、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关联企业股权结构图。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是否与关联公司存在协议控制情形。
1.3、2015年7-8月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冯睿共向公司以及
公司子公司借款合计6,506,000元;2015年7月,冯睿受让李来所
持有的中圣有限18.7%股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020万元,2015年
8月,冯睿将其持有的中圣有限股权转让给葛萃苹、陈凯、瑞海投资、
曾宗义及高德盛投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536万元。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补充核查冯睿是否存在使用向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支付公司股权对价的情况,并对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4、节能科技与中圣节能经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部分,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二者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公司是否已经采取充足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5、公司目前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请公司补充披露办理进度以及成功办理的可能性。
1.6、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2012年8月,公司子公司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公司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但公司未办理其他厂房建设手续,以至于公司子公司未能取得房产证。请公司补充披露应予办理的厂房建设手续。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能否顺利办理完毕上述手续;(2)请对上述未办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被主管机关处罚的可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上述房屋产权瑕疵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8、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多的政府补助。2013年、2014年、
2015年 1-6 月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706,100.00 元、
962,500.00元、255,000.00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0.00%、103.44%、
4.70%。请公司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包含但不局限于政府补助批次、政府补助历次金额等;请主办券商与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严谨,是否区别资产、收益相关,并对公司现金流是否依赖政府补助发表明确意见。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核查公转书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日期、主体名称等的表述错误。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
(4)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
(5)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采用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
(6)历次修改的文件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
(7)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
(8)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
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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