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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圣节水: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发声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0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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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 8 3 5 9 2 1 证 券 简 称 : 中 圣 节 水 主 办 券 商 : 国 信 证 券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发声明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收到武

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

地税罚(2016)20 号),此次行政处罚事项,为 2015 年,公

司在财务自查中,发现 2005 年公司股东冯晓强有一笔以未

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冯晓强应补

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36 万元,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

主动向武汉区税务局进行申报, 冯晓强个人也及时补缴了

税款,武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得到公司上报信息后,以公

司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予以下限处罚 18.00 万元。

我公司认为此项处罚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未进

行公告披露。在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主办券商通过网

络核查首次发现该事项并告知公司,为更严谨的进行信息披

露,现予以补充公告,处罚内容及事项详见 2018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武汉市洪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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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公告编

号:2018-003)。

公司承诺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管理及与

主办券商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以防止类

似事项发生。对于本次的补充披露,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歉意,敬请谅解!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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