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30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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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 8 3 5 9 2 1 证 券 简 称 : 中 圣 节 水 主 办 券 商 : 国 信 证 券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发声明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收到武
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
地税罚(2016)20 号),此次行政处罚事项,为 2015 年,公
司在财务自查中,发现 2005 年公司股东冯晓强有一笔以未
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冯晓强应补
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36 万元,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
主动向武汉区税务局进行申报, 冯晓强个人也及时补缴了
税款,武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得到公司上报信息后,以公
司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予以下限处罚 18.00 万元。
我公司认为此项处罚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未进
行公告披露。在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主办券商通过网
络核查首次发现该事项并告知公司,为更严谨的进行信息披
露,现予以补充公告,处罚内容及事项详见 2018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武汉市洪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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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公告编
号:2018-003)。
公司承诺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管理及与
主办券商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以防止类
似事项发生。对于本次的补充披露,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歉意,敬请谅解!
湖北中圣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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