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5927 证券简称:科力新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
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任何人以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担保行为,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审批
或者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单位;
(四)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
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