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7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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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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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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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3、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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