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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18 15:44:00 股吧网页版
启鑫新能: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18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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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反馈意见》问题4...............................................................................................-4-

《反馈意见》问题6...............................................................................................-9-

《反馈问题》问题7.............................................................................................-10-

《反馈意见》问题8.............................................................................................-11-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22层邮政编码:310020

22/F,TowerA,ChinaResourcesBuilding,1366QianjiangRoad,JiangganDistrict,Hangzhou310020

电话/Tel:(86571)56921222传真/Fax:(86571)56921333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因目前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19129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特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回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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