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邓华鲜、张小琪两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乐山市高新区南新东路 3 号。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乐山希尔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3600 万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 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3600 万元人民币(实缴 36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六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五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本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公司由乐山希尔电子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人民币 14,073,853.87 元)按照 1:0.9237 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1300 万
股,净资产高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每股面值 1 元;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1 张小琪 637 49 净资产折股
2 邓华鲜 633 51 净资产折股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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