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2
证券代码:835952 证券简称:希尔电子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7月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28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王新龙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振华、张福佳,四川法奥律师事
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小琪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定一、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研乐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炳云、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
事务所
被告三:
1. 姓名或公司名称:钟明强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波,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
务所
被告四: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云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冬平、熊里伽,四川金顶律师
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本次诉讼公告公司已于2016年7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原告王新龙于2009年得
知其种植桂花树所在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后续了解到该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被告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2012年7月28日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带头组织施工队的人是被告钟明强)在平整政府征用的土地时将原告种植的桂花树损毁。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区域管理的直接负责机关,对在自身辖区内的重大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方面有管理失职。要求上述四个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桂花树损失3,638,000.00元,并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依据:乐山希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坐落在原告原种树土地上。
诉讼请求:1、四个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桂花树损失
3,638,000.00(叁佰陆拾叁万捌仟元整);2、四个被告分别向原告书面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个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6)川11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新龙的诉讼
请求,公司已于2017年7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王新龙
就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601号
民事判决书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已于2017年8月
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
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川11民终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新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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