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200120)
电话: (86 21)2051-1000; 传真: (86 21) 2051 -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毕埃慕”)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https://www.neeq.com.cn/index.html)公告了《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以及会议费用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3 时 0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
1619 号骏丰国际财富广场 1006 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