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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6:14:01 股吧网页版
建筑数据: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35957 证券简称:建筑数据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2025年11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为:(2025)浙 0106 民初 24260 号。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收到对方反诉状。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浙 0106 民初 24260 号,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支付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 850000
元;

二,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严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双方就文一路(紫
金港立交-荆长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工程(紫金港立交-五常港河)工程中提供工程数字化(BIM)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服务,双方签署《工程数字化(BIM)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

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已注销,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与杭州市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2 家单位一起被整合为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基于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关于原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档案移交工作协调会议备忘录》显示,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亦共同参与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注销后的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

原告已按《服务合同》“第一条 咨询的内容、成果及要求”中的要求,提交相关成果电子文件。根据《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咨询服务总价为 270.3272
万元,本项目建模完成后,并通过被告组织的阶段性验收后,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 30%给原告,以后每隔半年,被告根据项目相应进度进行支付。2017 年 11 月
24 日,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 30%金额,即 81.09816 万元;2019 年 9 月 23 日,
被告支付合同总额中 20%金额,即 54.06544 万元。剩余 50%合同价款尚未支付。根据《服务合同》第 9.2 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支付咨询费,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另在《服务合同》已签署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因被告提供的图纸变更,原告对设计内容进行调整,产生了额外的设计费用,该部分费用因被告原因所产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1,351,63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违约金 212,016.29 元(以每年完成的工作量对应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15 日,暂计
212,016.29 元,计算表详见附件);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变更费用 68.4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2、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已付款 135163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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