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963 证券简称:安人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等)。
第九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
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禁止的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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