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15
证券代码:835970 证券简称:联发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重庆市联发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6)渝 05 民终 177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振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联发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昉
公告编号:2026-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30 日,深圳市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骏轩公司)
与重庆市联发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签署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字后重庆联发公司董事长周久寿发现此合同的金额与原协商的金额出入较大,此建设成本合同的价格每平方米高达 1580 元,价格浮高。重庆联发公司董事长周久寿当即提出异议,此合同金额与双方约定的金额(1200 元一平米的包干价)悬殊太大,深圳骏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裕说这是意向性合同,没有实际价值。今后还要修马路、堡坎等,以今后实际结算价格为准。我公司法律顾问审阅后提出:为了避免今后经济纠纷,必须确定以每平方米 1200 元,总面积29374.61 平方米,总造价为 35249532 元签订包干承包合同。于是,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 签订了第二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后,都是按照此合同执行,结算工程款,深圳骏轩从未提出过
异议。2023 年 7 月 30 日前,新增加工程项目款项 1799900 元,应付深圳骏轩公
司工程款共计 37049432 元。整个工程联发公司陆续支付了 37358814.16 元,超出合同金额:309382.16 元,2023 年 10 月以后,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因施工现场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施工材料款,造成农民工两次罢工、闹事、多次上访至九龙坡区信访办。最后由联发公司出面协调,垫款,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累计
达百万元以上。历经 5 年时间,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取得了房产证。
综上所述,就是联发公司与深圳骏轩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工地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深圳骏轩建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深圳骏轩建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本案核心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判结果,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公告编号:2026-01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渝 0107 民初 1080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项目总工程价款为 37049432 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 38413400.19 元,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 21989892.82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深圳市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 15174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深圳市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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