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30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5974 证券简称:天人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守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永华、滨州市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滨州市洪源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包日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蒋光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光柱
公告编号:2019-02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山东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洪源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钛业公司”)2018 年 11月 8 日签订《污水污泥(二期)分离处置合同》,约定结算单价 290 元/吨,污泥工作量处置二分之一时,将已处理的工程款结清,污泥池处理结束后两日内结清剩余工程款,被告蒋光柱为被告洪源钛业公司
提供担保。山东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2018 年 12 月 24 日,山东
子公司与被告洪源钛业公司共同确定施工工作量为 3585 吨,被告洪源钛业公司应支付山东子公司工程款 1,039,650 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洪源钛业公司支付其所欠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洪源钛业公司支付山东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039,650 元;
2.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际费用均由洪源钛业公司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原告山东子公司与被告洪源钛业公司、蒋光柱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立案。被告
洪源钛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滨州市滨城
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作出(2019)鲁 1602 民初 545 号民
公告编号:2019-021
事裁定,裁定驳回洪源钛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洪源钛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作出(2019)鲁 16 民辖终 78 号民事裁定,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2019 年 7 月 8 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山东子公司与
被告洪源钛业公司、蒋光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进行审理。
2019 年 7 月 9 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7 月 15 日收
到民事判决书。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9 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1602
民初 5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滨州市洪源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 1,039,650 元;
2.被告蒋光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山东子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与被告洪源钛业公司落实判决书相关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山东子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山东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生效后,若被告严格履行判决结果,将增加山东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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