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29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
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20层(030006)电话:(0351)8330241传真:(0351)8330240
网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接受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书,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
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部分包。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以下事项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承包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是否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2)是否存在公司或者员工规避业务资质或其他合规性问题;将公司承包业务分包给内部员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通过前述方式向特殊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情形。(反馈问题1)
回复意见:
(一)承包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是否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