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35982 证券简称:联盛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湖南联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联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20251013)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联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联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
续、合法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湖南联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
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
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及
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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