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证券代码:835983 证券简称:诺博教育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一审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2
民初 22986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修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支付款项4700000 元;
2、被告北京修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以 47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
率 3.45%计算):
3、被告徐玲对上述第一,二项项下被告北京修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400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修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徐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被告徐玲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2 民初 22986 号民
事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京
02 民终 958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缺席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2 民初 22986 号民事判决;
2、李宁、李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支付款项 4700000 元;
3、李宁、李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支付逾付款违约金(以 47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
4、徐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下李宁、李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驳回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徐玲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4400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李宁、李琳、徐玲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 44400 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徐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西城区诺博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韩铁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修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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