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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7:05:45 股吧网页版
众诚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0


证券代码:835987 证券简称:众诚保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众诚保险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12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题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的关联交
易管理。

第三条 所有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
管规定,符合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
移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资产评估、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资产等。

(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
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公司和重要分公司(即省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即公司董事长、总裁及投资负责人);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制度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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