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35987 证券简称:众诚保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众诚保险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含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题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改的《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一并报送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待其核准《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生效。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已将“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故本附件修改生效后将更名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
据章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等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资本规划;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 对公司上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审议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范围外,公司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关联交易、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1、决定公司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
2、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3、审批公司累计净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租赁事项。
4、审批公司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其他资产处置与核销事项。
5、审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6、审批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事项。
上述事项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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