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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8 00:28:00 股吧网页版
随锐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日期:2021-01-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20)第 660-1 号
致: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
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
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 66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788 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对象、认购协议等发行对象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
结论,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目 录

声 明 ......5

释 义 ......7

正 文 ......9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9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9
三、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13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13
五、本次发行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14
六、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5
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17
八、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8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8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发布的本次发行有关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依据。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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