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9
证券代码:835991 证券简称:协成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2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海滨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锴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三)基本案情:
2016年 12月,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就原告向被告供应低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签订《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号:PGYY-PD201612160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低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仟伍佰万零壹佰元整(15,000,100 元)。合同第三条对付款方式和期限作了约定:1.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税率为17%的合同总金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零壹拾元整(1,500,010 元);2、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并经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被告收到“到货签收单”及原告开具的税率为17%的合同总金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于被告月结日后1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70%作为到货款,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零柒拾元整(10,500,070元);3、尾款 20%计人民币叁佰万零贰拾元整(3,000,020元),待项目通过被告及客户测试验收并试运行3个月或者调试验收完成6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在被告收到合同约定的质量保函及其他资料后,于月结日后1个月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第七条第1项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3%”。
本合同生效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依约分别于2017年6月
22日、6月23日、6月28日、6月29日把合同约定货物及资料发送
到被告指定地点,且经被告验收完毕。上述设备也早已经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9
月4日向被告开具了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被告并未依约付款,其
中第一笔款拖延到2017年7月5日支付;剩余第二笔、第三笔款虽
经原告多次催讨,并且委托律师两次签发催款的律师函,被告只是在2018年2月2日向原告背书转让了票面金额为500万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对于其余款项人民币8,500,090元一直拖延未予支付,给原告资金周转造成极大不便。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提起诉讼。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8,500,090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186,151.97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依据:
(1)《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PGYY-PD20161216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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