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5
公告编号:2018-055
证券代码:835991 证券简称:协成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景杭、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锴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供应低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签订《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号:PGYY-PD201612160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低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具体详细见“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仟伍佰万零壹佰元整(¥15,000,100.00元)。本合同生效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依约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6月23日、6月28日、6月29日把合同约定货物及资料发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且经被告验收完毕。
公告编号:2018-055
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9月4日向被告开具了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货款。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署一份《关于<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尾款人民币3,000,020.00元未付。被告承诺在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尾款人民币3,000,020.00元,未及时足额付款的,应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书还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设备尾款。
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设备尾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资金周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000,020.00元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之2018年12月15日为15,000.10元);
(2)、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3,9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068,920.1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依据:
(1)原被告《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
(2)《关于<深圳横岗10号楼项目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告编号:2018-05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公司将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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