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8
公告编号:2021-004
证券代码:836021 证券简称:恒润高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收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郫都法院”)出具的(2021)川 0117 执 465 号《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郫都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郫县佳庭油脂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郫都法院按(2021)
川 0117 民初 6986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 100000 元,并承担相
关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三、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郫都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郫县佳庭油脂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
公告编号:2021-004
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郫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郫都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郫县佳庭油脂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郫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郫都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郫都法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郫都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4
因此被纳入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六、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尽快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川 0117 执 465 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川 0117 执 465 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令(2021)川 0117 执 465 号》
特此公告。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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