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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6 16:40:00 股吧网页版
ST润高: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1-05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6


公告编号:2021-051
证券代码:836021 证券简称:ST 润高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重庆善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善图”)、李伟、李芮岚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邛崃法院”)出具的(2021)川 0183 执 14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国公证执字第 186 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邛崃市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邛崃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一)交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21)

公告编号:2021-051
川国公证执字第 186 号公证书确定的欠款本金 7800000 元及截止 2021 年 3
月 1 日的利息、罚息等 12252.50 元,合计 7812252.50 元,并按照该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付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金额部分的债务利息;

(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公证费 1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案执行费 66491
元。”
四、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邛崃法院立案执行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书面向邛崃法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邛崃法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邛崃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因此被纳入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1-051
六、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尽快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川 0183 执 1437 号》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川 0183 执 1437 号》

特此公告。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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