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08
公告编号:2021-068
证券代码:836021 证券简称:ST 润高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泸州交投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交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油国茂(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国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高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68
姓名或名称:李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芮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泸州交投与中油国茂签订轻质循环油《油品购销合同》,泸州交投向中油国茂公司已交付货物并办理了支付结算手续,中油国茂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泸州交投货款 39,710,165.03 元,构成违约。对于上述交易,恒润高科、李伟、李芮岚向泸州交投提供连带清偿担保。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油国茂支付原告泸州交投货款 39,710,165.03 元,违约金
2,005,363.33 元,资金占用费 1,814,257.80 元(以 41,715,528.3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化 1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并扣减
2021 年中油国茂公司已支付 1,564,700.00 元),以上几项共计 43,529,786.16 元。
判令恒润高科、李伟、李芮岚对上述货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 100,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1-068
原告泸州交投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四川省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 05 民初 96 号,冻结中油国茂、恒润高科、李伟、李芮岚银行存款 43,90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亦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亦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向中油国茂了解业务情况,督促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川 05 民初 96 号
2、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5 民初 96 号
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 05 民初 96 号
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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