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5
公告编号:2020-043
证券代码:836021 证券简称:恒润高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裕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建、马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徐帮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建、马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成都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玉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鑫、桂波、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4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芮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成都宏邦树脂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黄裕蓉与徐帮中于 2011 年 09 月 27 日成立了成都宏邦树脂材料有限公
司,二人各占 50%股份,法定代表人徐帮中。2014 年被告之一李伟与原告徐帮中就成都宏邦树脂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并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明确了收购意向,确认了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同年 12 月 19 日,在工商
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黄裕蓉与徐帮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李伟、李芮岚向原告支付收购剩余款项、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成都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 6 号、7 号楼财产权为由,向邛
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成都宏邦树脂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侵犯财产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43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2019)川 0183 民初 3274 号,对被
申请人李伟、李芮岚的财产在 1372.68 万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2019)川 0183 民初 3275 号,对被
申请人成都宏邦树脂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 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收到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2 日作
出的(2019)川 0183 民初 3274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徐邦中、黄裕容的起诉。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收到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2 日作
出的(2019)川 0183 民初 3275 号民事裁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成都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成都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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