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在伟律师、梁家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平台发布了《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大会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9,980,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169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5、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89,98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89,98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