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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5:33:05 股吧网页版
金晟环保: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八) 修订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单变更募投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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