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浙 1002 民初 8236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林观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1 月 1 日,招商银行作为甲方、金晟环保作为乙方共同
签订《授信协议》(编号:099241007),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
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2024 年 12 月
13 日,双方签订《授信补充协议》(编号:8099241007),约定原《授
信协议》第 1.2 条修改为:授信期间为 36 个月,即 2024 年 12 月 09
日起到 2027 年 12 月 08 日止。2024 年 12 月 13 日,双方签订《最高
额抵押合同》(编号:8099241007-1),合同约定抵押物为金晟环保名下坐落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黄梁陈区块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东排水渠以南的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24)仙居县不动产权第
0013580 号]。2025 年 6 月 18 日,金晟环保出具《线上提款申请书》
(编号:IR2506179000001)向招商银行申请发放贷款 30000000 元,贷款期限 4 个月。同时,招商银行出具《借款合同(借款证明之用)》(编号:IR2506179000001)。合同载明:贷款金额叁仟万元整;贷款
期限自 2025 年 0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09 月 28 日止,浮动利率,第一
个浮动周期的贷款利率为 2.9;利率为定价日前 1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
减 10 个基点。上述合同生效后,招商银行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向金
晟环保放款 30000000 元,到期日 2025 年 09 月 28 日。合同履行过程
中,金晟环保的法定代表人及案涉贷款的保证人张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按《授信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招商银行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招商银行经自行催讨未果,故涉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金晟环保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自2025年7月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金晟环保支付招商银行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120000 元;3.张平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招商银行对金晟环保所有的坐落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黄梁陈区块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东排水渠以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24)仙居县不动产权第 0013580 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为 43180.25
元,自 2025 年 10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上
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按月利率 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并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 元;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黄梁陈区块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东排水渠以南的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24)仙居县不动产权第 0013580 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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