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金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
第十六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
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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