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桂 1302 民初 9201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主要负责人:林盛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见 2025 年 11 月 26 日披露公告《2025-062》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广西洁
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0210500132-2025 年(营业)字 00125 号《小企业借款合同》;
2.判决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原告贷款
本息共计人民币 990 万元,其中本金 990 万元,利息 0 元(利息暂计
算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3.判令被告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广西洁
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0210500132-2025 年(营业)字 00125 号《小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9900000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0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40550 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已预交 405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和解情况
近期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
一、公司同意由法院扣划已被查封冻结的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归还与原告签订的 0210500132-2025 年(营业)字 00125 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二、公司愿意只保留已在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分行及其辖属支行、兴业银行柳州分行及其辖属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同意注销除上述两家银行机构外已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
三、公司同意将基本存款账户转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分行或其辖属支行,同时承诺公司的代发业务全部归集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分行,并承诺公司的全部资金结算只通过在原告及兴业银行柳州分行开立的对公存款账户进行。
四 、以上三点全部落实后,原告同意给予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到期的合同编号 0210500132-2025 年(营业)字 00125 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进行展期处理 ;
五、双方同意展期之后采取逐年压降贷款额度,即公司原则上每月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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